二、进一步开放招投标市场,拓展招投标领域
(二)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办发〔2004〕56号文件、豫政〔2009〕48号文件等相抵触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方、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本系统市场;严格禁止以获得本地、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擅自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给本地、本系统的承包商、供应商。
(三)要进一步拓展招投标领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三类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
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特许经营权、医药招标、罚没财物处置、科研课题、物业管理和土地、产权出让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三、完善资格审查办法,强化资格审查作用
(四)资格审查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除技术特别复杂、设计施工有特殊要求、采用新技术、投资规模较大等招标项目实行资格预审外,一般应当实行资格后审。
(五)招标人一般应当按照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主要设置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不得擅自过高设置如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等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确需提高资格条件的,一般不超过一个等级。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以及投资规模较大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合理设置必要的同类项目经验。设置的同类项目(施工、监理等)经验的指标仅限于项目规模、类似的结构形式、类似的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招标项目的内容。同类项目经验中设置的造价、面积、长度等量化指标一般不高于本次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