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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二、进一步开放招投标市场,拓展招投标领域

  (二)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办发〔2004〕56号文件、豫政〔2009〕48号文件等相抵触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方、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本系统市场;严格禁止以获得本地、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擅自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给本地、本系统的承包商、供应商。

  (三)要进一步拓展招投标领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三类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

  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特许经营权、医药招标、罚没财物处置、科研课题、物业管理和土地、产权出让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三、完善资格审查办法,强化资格审查作用

  (四)资格审查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除技术特别复杂、设计施工有特殊要求、采用新技术、投资规模较大等招标项目实行资格预审外,一般应当实行资格后审。

  (五)招标人一般应当按照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主要设置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不得擅自过高设置如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等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确需提高资格条件的,一般不超过一个等级。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以及投资规模较大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合理设置必要的同类项目经验。设置的同类项目(施工、监理等)经验的指标仅限于项目规模、类似的结构形式、类似的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招标项目的内容。同类项目经验中设置的造价、面积、长度等量化指标一般不高于本次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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