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流域“引沙入黑”调水工程正常运行,日调水量不少于8万吨,华电集团漯河发电厂调水工程日调水量不少于3万吨,颍河流域“引沙入颍”调水工程正常运行,日调水量不少于26万吨。
凡市以上环保部门检查发现污水处理厂在正常进水条件下有2次及以下出水水质COD、氨氮排放浓度高出市定控制指标的,对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除对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外,将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市、县(区)政府、市城建投公司、市水利局负责,市水利局、市城建投公司、所辖县区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4)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防污染反弹。
工作任务:对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关闭。凡属“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关闭标准,发现一起关闭、取缔一起。
工作标准:对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设备必须彻底拆除,移离生产车间或原生产安装位置;对死灰复燃或新建“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必须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关闭标准恢复环境原状。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具体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取缔设备,电力部门负责停止生产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限期变更或注销手续。
凡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辖区内2次及以下“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死灰复燃、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以及逾期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对所在县区政府通报批评,对所在县区实行“区域限批”,还将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所辖县区政府的责任,同时追究辖区内乡镇长的责任。严禁电力部门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供应生产用电,严禁行政机关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否则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进一步清理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游泳、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
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施和制度完善。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完成并规范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