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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2011年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度治理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由政府责令企业停产治理。深度治理企业的治理技术方案须经省、市环保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治理任务完成后,须经省、市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企业负责,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除市区企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监督外,其余企业由各县区环保局负责监督。
  (2)严格控制新污染
  工作任务: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保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环评审批要认真落实“四个不批”,即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选址、选线与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在超过污染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对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凡废水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黑河及其支流的新建工业类项目,出水水质COD浓度不得超过65mg/L,氨氮浓度不得超过5 mg/L;凡废水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三里河及其支流的新建工业类项目,出水水质COD浓度不得超过65mg/L,氨氮浓度不得超过7 mg/L;凡废水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颍河及其支流的新建工业类项目,出水水质COD浓度不得超过30mg/L,氨氮浓度不得超过1.5 mg/L;凡废水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清潩河及其支流的新建工业类项目,出水水质COD浓度不得超过45mg/L,氨氮浓度不得超过3mg/L。
  工作责任:各县(区)新、改、扩建项目污染控制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发现两起“未批先建”的新开工工业类项目、发现一起新开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或一起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指擅自进行试生产、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或未同时投入运行、出现严重超标排污和污染纠纷或污染事件)的建设项目,除对县(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外,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该县(区)实施“区域限批”。
  (3)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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