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协作意识和实效观念,共同及时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对涉及多个单位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收到建议提案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予回复。各承办单位须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要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及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对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抄送市政府督查室的复文要附电子文档(lhdc366@163.com)。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市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市政府办公室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四、规范答复文件格式,准确标注办理结果,严肃对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
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核对、签收,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答复文件要严格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办理(办文格式见附件1、2)。复文要根据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准确标出办理结果(标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且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复文须附市政府办公室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征询意见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填写后自行寄回市政府督查室,各承办单位不得以各种方式要求代表、委员当面填写征询意见表,以免影响反馈结果的公正性。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严肃对待。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市人大选工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或者市政协提案委建议重新研究办理的,原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于1个月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