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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查处违法案件作为监管整治工作的突破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健全监管整治机制。对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严查严办,快速处置。
  (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和监管整治“瘦肉精”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监管整治“瘦肉精”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要正确引导舆论,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不实信息扩散流传。要加强对生猪经纪人、屠宰企业、养殖场户的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政府要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督导检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不法行为,严防“瘦肉精”中毒等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的合力。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瘦肉精”等兴奋剂类药物和添加剂的监管,严防“瘦肉精”被不法分子利用,流入生猪养殖环节,定期不定期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严防含“瘦肉精”猪肉及其制成品进入消费环节。
  畜牧部门加强对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加强对投入品-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的检查检测工作,严格生猪产地检疫,宰前检疫,依法查处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的不法行为。对经营饲料、兽药的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准入制度。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加强屠宰环节的“瘦肉精”检测,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和生猪经纪人的执照管理,严厉打击收购、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对猪肉及其制成品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加强检测力度,确保肉制品质量安全。
  公安机关加强对涉嫌“瘦肉精”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侦破工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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