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旅游休闲纲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市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市政府法制办、市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
(一)落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经营主体的监管责任。(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
(一)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教育水平。(市教育局、市旅游局负责)
(二)实施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旅游局负责)
(三)实施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市旅游局负责)
(四)实施旅游培训计划,加强对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文化遗产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五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全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一)以旅游交通、旅游设施、旅游餐饮安全为重点,严格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市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