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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政策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政策的意见
(新政[2011]17号)


  为鼓励支持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动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吸引投资机构到我市落户,形成我市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区,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本意见适用于登记注册在本市并按程序备案或核准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本意见所指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具体含义是: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二、登记注册
  (三)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登记。
  (四)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五)在本市注册并备案或核准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支持政策
  (六)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后三年由受益财政减半奖励。
  (七)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缴纳第一笔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后三年由受益财政减半奖励。
  (八)如基金或管理企业为合伙企业的,且合伙人在新乡市纳税的,合伙人缴纳由基金企业或基金管理企业产生的所得税或预提税(仅限合伙人为外资的情况下),自每个合伙企业或合伙人缴纳第一笔企业所得税或预提税之日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后三年由受益财政减半奖励。
  (九)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缴纳的企业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后三年由受益财政减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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