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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为全市环卫工人办理保险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为全市环卫工人办理保险的通知
(新政办[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环卫工人由于常年工作在条件艰苦和危险的工作环境中,工伤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环卫工人的自身利益,提高环卫工人工作安全系数,防止环卫工人在正常作业中因发生事故而无法得到合理赔付和补偿的情况再次发生,根据国家《劳动法》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局要从以人为本,切实保护一线环卫工人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加强对环卫工人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符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卫工人正常作业中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引发的安全事故。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局从2011年元月开始,要为全市环卫工人办理“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险)。其中,各县(市)、区环卫工人保险费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市环卫处环卫工人保险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实行市场化运作保洁公司的环卫工人保险费用由环卫工人所在公司负担,并通过各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予以督促办理。
  三、环卫工人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伤害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局要积极督促各级环卫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有关政策为环卫工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切实维护一线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环卫工人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经济赔偿。
  四、市政府将定期、不定期对环卫工人安全措施保障工作和保险购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对有关责任单位安全措施不到位、未购买保险的单位主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国家《劳动法》和效能监察机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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