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场所安装应用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的通知
(新政办[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场所网络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各类有害信息传播,遏制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确保网络系统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场所安装应用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及时间
(一)安装范围。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场所的主要范围是:
1.使用互联网的政府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街办、社区和省属以上单位在我市入互联网的;
2.使用互联网的大、中、小学、职业教育学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以及接入互联网的微机室、电子阅览室的学校、乡镇大队电脑培训室;
3.提供非经营性上网服务的宾馆、酒店、招待所、休闲会所、洗浴中心等服务场所;
4.全市中国联通、电信、铁通、移动、广电等驻新乡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
(二)时间安排。2011年6月底前,完成各宾馆、酒店的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安装工作;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其他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场所的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安装工作。以后新增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场所,均要同步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安装应用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
二、系统标准和产品要求
(一)系统标准。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必须通过公安部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检测,具有提高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自我管理的功能,并能达到《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82号令)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帐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安全审计技术措施;
2.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并向报警处置中心上传数据;
3.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4.具有至少60天的记录备份功能。
(二)产品要求。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场所应根据公安部关于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中心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接口的要求,选择经省公安厅评审、测试合格并指定的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应用于本单位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