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201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新乡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建立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分类。
(一)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公安消防、特警、武警、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专业技术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电力、供水、供气、通信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
(三)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各种志愿者参加的应急救援队伍。(四)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组。
第三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队后,应设立队长,明确联络员,建立花名册,确定联系方式,明确集结地点和工作任务,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村(居)委会的应急救援队伍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