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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2.1IV级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IV级响应命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IV级应急响应状态,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2Ⅲ级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Ⅲ级响应命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领导24小时带班,每天9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3Ⅱ级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Ⅱ级响应命令,召集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领导24小时领班,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9时、15时两次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2.4I级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I级响应命令,召开市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I级应急响应状态。同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迅速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向相关地、市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相关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市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领导、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9时、15时、20时三次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保部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发展改革部门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当气象灾害造成交通出现重大问题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电力供应出现重大问题时,电力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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