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利部门管理的农村安全用水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等专项资金;
(五)发改委管理的以工代赈和优质小麦基地建设、农村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
(六)农业部门管理的农业、农村沼气建设、农业产业化及合作组织资金等专项资金;
(七)广电部门管理的“村村通”工程、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专项资金;
(八)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生态文明村以奖代补等林业专项资金;
(九)扶贫部门管理的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
(十)民政部门管理的受灾困难农户建房补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福利彩票等专项资金;
(十一)卫生部门管理的乡村卫生院(站)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农村卫生新校园试点工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建设等专项资金;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劳务输出、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就业补助等专项资金;
(十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的土地复垦和土地综合开发、耕地开发专项、土地整理等专项资金;
(十四)商务部门管理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专项资金。
(十五)供销社的农资超市资金;
(十六)电力部门的农网改造等专项资金;
(十七)体育部门管理的乡村文化站及体育设施建设、体育彩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体育器材配备等专项资金;
(十八)计生部门管理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农村新型社区计划生育教室补助、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等专项资金;
(十九)文化部门管理的农家书屋工程、农村文化以奖代补等专项资金;
(二十)建设部门管理的新型墙体材料基金;
(二十一)组织部门管理的组织部门政权建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专项资金;
(二十二)环保部门管理的生态村补助等专项资金;
(二十三)其他部门管理的用于“三农”的农村住宅社区基础建设、农税“一事一议”资金等其他涉农专项资金。
四、整合方法
每年年初,由市资金整合办公室对照资金整合范围,提出已启动社区年内需要安排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等项目资金规划分类清单,经本级资金整合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后下达各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对照中央、省项目申报指南,把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点村、镇作为向上级申报年度项目平台,再围绕年度项目清单按照要求优先安排,提出意见报市整合办;市整合办经过审核、把关,报经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同意后,整合办予以批复,方可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坚持资金整合工作以县为基础的原则,充分发挥县级资金整合平台的作用。各县(市)、区资金整合办公室对各部门安排项目上报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资金捆绑使用,优先安排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避免资金重复投资分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