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加强饲养管理。养殖场户应按照生猪、肉牛、肉羊饲养规程,落实各项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免疫,按照免疫规程扎实开展免疫工作,应免尽免,不留空挡,免疫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规范消毒程序,选择合适的消毒剂,定期对环境、人员、畜舍、用具、家畜进行消毒。落实好无害化处理规定,具备动物弃尸井等必备设施,对死亡家畜认真按程序实施无害化处置。加快品种改良,积极选用性能优良的品种,加快品种更新换代。
四要按规定主动报检。养殖场户在生猪、肉牛、肉羊临出栏时必须按不少于2%的比例进行“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测,凭“瘦肉精”阴性检测报告到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报检,并自觉接受抽检。
五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养殖场户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疫检测、监督检查等。生猪、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小区)须在所在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六要增强法律意识。养殖场户在饲养生猪、肉牛、肉羊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是一种犯罪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2〕26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要承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生猪肉牛肉羊等养殖场户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震慑不法分子,净化畜牧业生产秩序,维护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畜牧部门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在养殖场户检测出含有“瘦肉精”的生猪、肉牛、肉羊时,应对检测阳性的牲畜及同群育肥牲畜一律实行无害化处理(焚烧深埋、工业化制),扑杀生猪、肉牛、肉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违法畜主全部承担,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附件:
1.“瘦肉精”品种目录;
2.畜产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瘦肉精”品种目录
1.盐酸克伦特罗
2.莱克多巴胺
3.沙丁胺醇
4.硫酸沙丁胺醇
5.盐酸多巴胺
6.西马特罗
7.硫酸特布他林
8.苯乙醇胺A
9.班布特罗
10.盐酸齐帕特罗
11.盐酸氯丙那林
12.马布特罗
13.西布特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