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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猪肉牛肉羊等养殖场户管理的通知

  三要加强饲养管理。养殖场户应按照生猪、肉牛、肉羊饲养规程,落实各项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免疫,按照免疫规程扎实开展免疫工作,应免尽免,不留空挡,免疫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规范消毒程序,选择合适的消毒剂,定期对环境、人员、畜舍、用具、家畜进行消毒。落实好无害化处理规定,具备动物弃尸井等必备设施,对死亡家畜认真按程序实施无害化处置。加快品种改良,积极选用性能优良的品种,加快品种更新换代。
  四要按规定主动报检。养殖场户在生猪、肉牛、肉羊临出栏时必须按不少于2%的比例进行“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测,凭“瘦肉精”阴性检测报告到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报检,并自觉接受抽检。
  五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养殖场户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疫检测、监督检查等。生猪、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小区)须在所在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六要增强法律意识。养殖场户在饲养生猪、肉牛、肉羊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是一种犯罪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2〕26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要承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生猪肉牛肉羊等养殖场户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震慑不法分子,净化畜牧业生产秩序,维护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畜牧部门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在养殖场户检测出含有“瘦肉精”的生猪、肉牛、肉羊时,应对检测阳性的牲畜及同群育肥牲畜一律实行无害化处理(焚烧深埋、工业化制),扑杀生猪、肉牛、肉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违法畜主全部承担,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附件:
  1.“瘦肉精”品种目录;
  2.畜产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瘦肉精”品种目录
  1.盐酸克伦特罗
  2.莱克多巴胺
  3.沙丁胺醇
  4.硫酸沙丁胺醇
  5.盐酸多巴胺
  6.西马特罗
  7.硫酸特布他林
  8.苯乙醇胺A
  9.班布特罗
  10.盐酸齐帕特罗
  11.盐酸氯丙那林
  12.马布特罗
  13.西布特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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