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新乡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省下达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市场调节作用,以扩投资、促消费、惠民生为目的,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较快发展。2011年底前完成新开工廉租住房17916套、公共租赁住房4500套、经济适用住房3500套、棚户区改造建设8000户。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通过集中新建、在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产业聚集区配套建设等各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规定在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大力发展产业聚集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的居住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金价格应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二)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建设
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小区配建相结合,严格执行面积标准,优化户型设计,努力做到经济型与功能性的有机统一。
(三)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充分发挥经济适用住房杠杆调节作用,以扩投资、促消费、惠民生为目的。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优化设计、完善功能、控制价格、提高品质。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规范销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四)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贯彻落实省保障性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重点解决城市居住环境差、基础设施不配套、房屋破旧面积较大的区域。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对改造地块进行项目包装,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模式,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