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城市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对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县(市)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市、县(市)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面积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人民防空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1.征收范围
市区及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规定程序报批后,向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征收标准
新乡市市区和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应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征收;应建6B级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计算征收面积,每平方米按1000元征收。
3.减免范围
凡属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可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征收
依照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工程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经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由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拆除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按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