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20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空减灾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及城市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新乡市市区及规划区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县(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由各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三)市、县(市)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或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四)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纳入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
我市属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