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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三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把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改造与当地的城镇建设和城市规划结合起来,科学规划散葬烈士集中安葬的地址、搬迁和建设,不但布局合理,还要有助于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体形象。在改扩建工程中,既要避免起点过低,又要防止盲目贪大。注重设计的庄重、新颖并富有时代气息,力争把每一个抢救保护工程建成精品。
  四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积极争取宣传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结合“清明节”、“五四”、“七一”、“八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向社会广泛宣传抢救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广泛参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在烈士墓动工迁移过程中,要适时通过工程进度,确保得到烈士亲属的理解和支持。
  五是保存资料,建好档案。实施抢救保护工作,告慰英烈,教育后人,功在千秋。各县(市)、区要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出发,注重保存好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全方位、多角度记录好整个过程,记录下每一个感人的细节。同时,各地要建好相关档案,确保每一位烈士都有一份详实丰富的档案材料。
  六是强化制度,规范管理。散葬烈士集中安葬后,后续管理工作要跟上,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强化制度建设,深入研究建设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资金保障、人员配备和日常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
  三、多策并举,全力推进
  (一)高度重视,全面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新乡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新市民〔2011〕38号)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和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深入细致做好相关工作,做到不遗漏、不重复、无错误。要按照要求,把握工作进度,如实填报各项信息,确保2011年5月20日前,及时准确地把普查信息录入到全国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系统,为全面实施抢救保护工程打好基础。普查工作完成后,县(市)、区要立即着手制定本地区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6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
  (二)加大投入,切实保障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普查数据资料、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等实际情况认真核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足额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中央、省、市财政将根据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各地工作进展、地方财力差别等情况对各地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全面部署,抓紧实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抢救保护工程。各县(市)、区要根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集中抢救保护工程。对无人管理的,按其规模分类保护,规模较大的烈士墓群就地改建成烈士陵园;规模较小的以乡为单位适当集中,当地有烈士陵园的迁入烈士陵园安葬,没有烈士陵园的在烈士墓相对集中的地方修建烈士陵园。对乡镇管理的,原则上就地改造,完善相关设施。对烈士亲属管理的,在协商的基础上,迁入烈士陵园集中安葬或签订管理协议继续由亲属管理。抢救保护工程分期分批组织实施。2011年下半年选择一批基础好的地区先期开展一期工程,力争在2013年10月1日之前完成全部抢救保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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