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组织实施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情况。
(三)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否进行积极的整改,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四)完成任务情况。即:是否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双拥指挥部有关文件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创建考核标准,及时完成了各项创建目标任务。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张桂香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傅江山、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王学智、市民政局局长郜建军担任;成员有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主任元小林、市民政局副局长马若稚、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国庆、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副主任朱莉萍、市民政局双拥办主任刘其成、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郭晓艳。
五、监督检查
围绕全市的创建工作安排,效能监察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1年5月20-30日,对各责任单位创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二)市双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通报效能监察组。效能监察组根据市双拥指挥部办公室的督查情况,对未达创建考核标准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53号)之规定,对任务完成差、工作有过错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追究方式为:对发生较大过错行为的单位,给于行政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对发生重大过错行为的单位,给于扣减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分值,记过错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年度考核等次等追究。
对个人的追究方式为:对发生较大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于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追究;情节较严重的,给于离岗培训、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涉及违反党政纪的,依程序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创建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组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及时作出评定,将奖惩材料交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