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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清查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清查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1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市配套征收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2004年以来市区城市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征收情况。
  二、清查内容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50号)中开发建设13层以上建筑免收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2008〕26号)中缓缴城市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城市配套费减、缓、免是否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
  三、方法步骤
  此次城市配套费专项清查工作,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房管、国土等部门具体实施。清查时间从2011年6月1日开始,到2012年1月底结束,分自查、核查、清缴和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2011年6月1日-2011年7月31日)。市规划局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清查组,对照清查的范围内容开展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列出清查范围清单。
  (二)核查阶段(2011年8月1日-2011年9月30日)。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规划、财政、房管等部门共同审核把关,确认清缴配套费建设项目名单。
  (三)清缴阶段(2011年9月-2011年12月)。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配套费的书面通知。对拒不配合缴纳配套费的建设单位,规划部门要对其在建项目或以后拟建项目不予颁发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追缴其未补缴的城市配套费;房管部门不予颁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国土部门对逾期两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要强制收回,确保欠缴、漏缴及减、缓、免不当的问题得到纠正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1月1日-2012年1月31日)。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总结清查经验,进一步规范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制定政策和措施,使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规范运行。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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