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部位。上述重点整治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
(四)重点区域。农村、城乡接合部、县域接合部等。
三、整治内容
(一)食用农产品环节。加快开展种植养殖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重点检查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种植养殖农户有效组织起来,建立统一的质量安全确认制度。深入开展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农药、渔药、肥料、种子(种苗)等专项检查,做好以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为主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监测。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生鲜乳的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
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根据《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新政文〔2011〕64号)、《新乡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乡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新食安〔2011〕2号)要求,继续实行“瘦肉精”检查与动物检疫同步制度,严格落实出栏生猪检测关、屠宰生猪抽检关、外调生猪出境抽检关。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按照农业部和省政府的要求,从5月25日起,市畜牧局联合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瘦肉精”清缴行动。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瘦肉精”等违禁物,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瘦肉精”事件的再次发生。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使用添加剂企业进货查验、生产销售记录、出厂检验等制度。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确保生产企业在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志。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行为,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生产许可证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