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至10月7日
四、整治范围
重点排查整治“九小”场所、城中村、商品批发市场、建筑工地、城中村出租房屋及“三合一”、“二合一”等场所。
(一)城中村、出租房屋(包括社会单位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租赁的员工集体宿舍);
(二)住宿、经营、仓储为一体的“三合一”、“二合一”场所,商品批发市场等各类违规留人住宿场所;
(三)各类建筑工地、建筑工地员工宿舍;(四)小旅馆、小网吧、小洗浴、小美容、小商铺、小饭店、小幼儿园(午托)、小医院(诊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九小”场所。
五、整治措施
(一)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且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九小”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建筑工地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公示牌,设立临时消防水源的,员工集体宿体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二合一”的,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责令其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在住宿与经营部分之间设置防火门等防火分隔物;商业店铺留宿人员超过2人的,一律予以清理;
(四)对员工宿舍、出租房屋在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能拆除的责令立即拆除;不能拆除的,一律要求设置出口或采取逃生措施;
(五)对旅馆、网吧、洗浴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对阻挠执法人员强制执行的一律予以拘留;
(六)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明火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拘留;
(七)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一律予以拘留;
(八)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非法生产、经营的液化气充装点、化工加工点、小炼油化工厂等易燃易爆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一律予以拘留;
(九)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占道经营、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责令立即改正;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