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掌握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标准和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商品房预售项目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房产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实施重点核查,对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捂盘惜售、囤房、哄抬房价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并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
(四)加强对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的监管。商品房项目实行代理销售的,代理方必须是在房产主管部门已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时应当将有关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委托方的授权书或委托合同及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与审定的公示信息一并在预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公示。销售代理时,属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的,应在现场公示,并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销售代理方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的将有关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结果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房产主管部门要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六)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构建和谐诚信公平竞争的房地产经营新秩序。充分发挥房地产信用档案的作用,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功能和覆盖面,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到房地产信用体系中,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销售、建筑质量不合格、延期交付或不符合条件交付、虚假宣传、欺诈和侵害消费者、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一经查实,记入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在房产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曝光,并适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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