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销售代理方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日内,在其预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一次性将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全部予以公示(按照本通知附件制作相应牌表)。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
(一)本通知下发后,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除原有的内容外,还应具备以下的约定内容:
1.有关对预售商品房是否预告登记的约定。
2.除法定归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计入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外,合同双方就未计入建筑面积分摊的其它设施、设备和场所的归属和使用进行约定。
3.该合同涉及到的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位置、归属、使用和处置方式等方面的约定。
新申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缺少上述约定内容的,暂停办理该合同的备案和房屋登记手续。
(二)加强已备案商品房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确需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其他主要内容的,双方应当向房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解除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并说明理由,经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注销原合同的备案手续。已注销合同备案手续的房源应在注销备案之日起3日内对外公开销售或重新登记备案。
三、强化预售市场监管
(一)建立商品房预售价格、预售许可、合同备案、房屋登记联动管理机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按本通知规定,在预(现)售场所公布商品房预售信息并明码标价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拒不改正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房产主管部门暂停办理该项目的合同备案和房屋登记手续。
(二)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销售现场动态巡查制度。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的日常监管职责;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商品房的(预)销售价格实施监管。市房管、价格、土地、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探索建立我市商品房市场监管新机制。
近期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牵头,市价格、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所有的在建商品房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和整顿,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实施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房数量等情况,并对外公布清查结果;对尚未按规定时间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预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销售代理方一律不得进行任何预售或变相预售行为,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快从重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