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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20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11〕7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商品房预售价格和信息公示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需提交的预售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及竣工交付日期,预售商品房的房源套数,每套房屋的预售价格和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用设施和公共部位的具体范围,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与车库的范围和归属及分配处置方案,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开发商保留房源的范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临时公约等内容。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人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制作《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牌样表》和根据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填写的《商品房预(销)售价目表样表》。凡不按上述规定内容提交预售方案和按要求附送表格的,一律按预售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处理。
  (一)本通知下发后新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销售代理方要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对外公开全部预售商品房,同时在该项目预售场所显著位置根据备案样表制作悬挂经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牌》、《商品房预(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述公示信息应悬挂至全部商品房销售完毕时止。审定后的预售方案如需变动预售商品房价格等主要内容的,应当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修改上述公示信息的相关内容,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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