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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全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1. 铁矿:年采矿石能力露天开采5万吨以下,地下开采3万吨以下;

  2. 金矿:岩金矿年采能力1万吨以下,砂金矿年采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下,未取得工信部《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3. 铅矿:年产矿石1万吨以下;

  4. 钼矿:年生产规模3万吨以下,未取得工信部计划指标;

  5. 菱镁矿:年采矿石能力3万吨及以下;

  6. 硼矿:年采矿石能力1万吨及以下;

  7. 滑石矿:年采矿石能力1万吨及以下;

  8. 建筑用石料:年采矿石能力2万立方米以下,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以下;

  9. 建筑用砂:年采能力3万吨以下;

  10. 膨润土:年采矿石能力2万吨以下;

  11. 砖瓦用粘土:年采能力1500万块以下。

  四、开采工艺装备、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经整顿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1. 矿山必须具有经批准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图,并按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采,无重叠、交叉、越层越界开采。有矿井地质资料和地质图纸。有井上井下对照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纸、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技术档案资料。

  2. 新建大中型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要求的先进采矿方法,采用大型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3. 矿山必须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排土场及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

  4. 矿山必须有区分不同矿石品质的采选工艺技术手段、矿石分类堆放场地、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措施和设施。

  5. 矿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三率”指标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

  6. 矿山必须确保废水、废气排放不超过我省地方标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五、检查验收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会同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依法对矿山企业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附件2:
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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