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全市关闭小矿山补偿机制。做好申报省关闭小矿山补偿专项资金工作,对实施关闭的小矿山将以奖代补,推进全市关闭小矿山工作。
附件:1. 辽宁省非煤小矿山关闭标准
2. 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国土资源局
市林业局
市环保局
市安监局
市水务局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交通局
市供电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辽宁省非煤小矿山关闭标准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的
1. 在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饮用水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自然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内、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
2. 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单位和企业造成影响范围内;
3.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公里范围内,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公里内范围内;
4. 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
二、证照不全,经整顿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1. 证照不全。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存储)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缺一不可。
2. 相关部门批复及验收意见不全,或未按批复等文件要求实施。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安全竣工验收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复垦绿化阶段性验收意见等文件不全或未按批复等文件要求实施的矿山企业不予换发采矿许可证。
三、矿山设计生产规模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要求的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07]7号),结合当前我省实施“青山工程”总体要求,现采矿规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