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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全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关闭小矿山企业财政补偿资金。

  (十一)工商部门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换发采矿许可证的小矿山企业不予年检,对列入关闭计划的小矿山企业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列入整顿名单的小矿山企业暂缓工商年检。

  (十二)电力部门要严把电力供应关,对列入关闭计划的小矿山企业停止供电,对列入整顿范围的小矿山暂停生产用电。

  七、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认识。小矿山整顿关闭是省“青山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提高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整顿关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

  (二)各县(区)政府是整顿关闭小矿山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整顿和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组织实施行政性整顿和关闭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所关闭的小矿山企业的水电、通信线路、生产设备的拆除工作,对井筒封堵填实。对停产整顿小矿山整改期间停供生产用电。

  (三)加强宣传工作,形成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与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要及时总结推广宣传整顿关闭工作中好的经验与做法,对整顿关闭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曝光批评。同时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整顿关闭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促进责任和工作的落实,确保完成小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同时通过监督检查,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发展,并根据新的情况,不断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法规,逐步形成小矿山关闭工作的有效机制。

  (五)严格小矿山审批标准,提高准入门槛。从方案实施之日起,国土资源部门新批小矿山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和实施“青山工程”的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的每个独立系统不得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开采年限不得低于三年,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对新批矿山企业必须按《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足额收缴保证金,并负责矿山企业复垦绿化的监管。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新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污染严重的新批矿山企业,坚决列入关闭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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