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坚持积极推进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原则。整顿关闭工作既要坚持积极推进,又要兼顾社会稳定,通过依法行政和扎实工作,使整顿和关闭小矿山工作平稳进行。
二、工作目标
(一)从现在起到2012年底,对全市非煤小矿山实行拉网式整顿,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小矿山一律停止采矿生产并列入整顿和关闭范围。
(二)从2013年起,对经整改仍对自然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列入关闭名单。
(三)通过5至6年的努力,全市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严重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基本关闭。
三、非煤小矿山关闭标准
按照《辽宁省非煤小矿山关闭标准》(见附件1)的规定执行。
四、工作机构
为切实做好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成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整顿关闭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见附件2)。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整顿关闭工作步骤
(一)从2012年1月至6月为矿山企业登记核查阶段。从2012年1月至3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情况调查登记、汇总、上报。4月至6月由省直相关部门对各矿山企业评价确认,提出整顿和关闭小矿山的意见。
(二)从2012年7月至12月为整顿阶段。
1.市国土资源局对市整顿关闭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各成员部门未提出问题的矿山企业正常年检和换发采矿许可证。
2.市政府依据省政府提出的2012年整顿关闭小矿山企业名单,编制并下达整顿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
3.各县(区)政府对列入整顿范围的小矿山进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律对其不予年检注册。矿山企业整改后须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相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予以年检的矿山企业名单。
(三)从2013年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国土资源局于每年3月前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关闭计划由市政府下达各县(区)政府,并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