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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实现无缝隙监管,理顺部门监管职责,根据依法行政、服务民生、提高效率、维护稳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自治区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督管理)职责确定如下:

  一、部分监管领域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超市、商场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的现做现卖食品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负责。

  (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摊贩(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中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包括早、夜市等集中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提供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负责。

  (三) 、“小饭桌”的监督管理。“小饭桌”(指群众间以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学生、老人等提供餐饮经营、场所、消费服务)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四)、中央厨房和甜品店的监督管理。中央厨房(指一些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的场所和设施,集中完成食品加工制作然后将成品或半成品配送给本企业餐厅或外销给其他企业)、甜品站(指一些快餐餐饮企业出于拓展业务和营销需要而在餐饮附近开设的,销售冰激凌、奶茶、可乐、水果沙拉等自制食品的附属店面)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对其他与中央厨房和甜品站属于同类情况的,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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