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基金扶持的对象主要是在本市登记的创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获得国家参股的本市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转让、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期满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转让。
引导基金的收益主要为投资分红收入和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理事会可从引导基金年度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用于理事会、评审委员会及创投公司的日常运作费用。引导基金收益在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后形成的结余,继续作为引导基金运作。引导基金运作初期,由市财政拨付管理费用。
五、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建立完善的引导基金运作和监管机制,形成决策科学、行为规范、监管到位的制度体系。引导基金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重要运作环节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财务咨询等服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对引导基金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其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理事会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和日常监控工作。托管银行应当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和创投公司报告资金情况。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对所扶持创业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可按照协议约定,行使否决权。
六、设立方案的组织实施
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设立引导基金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尽快将设立方案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委要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理事会和评审委员会的具体组建方案,以及引导基金章程等配套管理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设立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通过配套政策措施鼓励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