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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3、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验报告反馈给市农委畜牧兽医办、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由市兽药饲料监督所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自行或移交各区县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清缴销毁库存产品,并根据进出货物账目和销售记录责成企业追溯收缴售出产品,并监督销毁。市农委畜牧兽医办负责全市范围内查处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执行本季度抽样、本季度检验和按时上报结果的工作原则,不得采取集中抽取样品,分次上报抽检结果的工作方式,并在抽检时注意产品有效期。
  (二)抽样工作中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193号公告、560号公告)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产品、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近两年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以及2011年被通报非法企业(附件4)的所有产品,应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三)对法定兽药标准规定了含量检测项的产品,必须全部进行含量测定,并上报检验结果和含量测定数据。
  (四)样品检验结果与法定标准不符、涉嫌改变处方的中兽药、化药制剂中添加其它药物成分或含量无法测定的、添加违禁药物的,该批样品应判定不合格,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在上报检验结果时标明相关信息,并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涉嫌违法添加其它药物成分检验方法的研究工作,积累经验、数据,为制定完善相关检验方法奠定基础。
  六、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兽药违法活动,加大兽药质量监管力度,年度内两次被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农业部将组织立案查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GMP飞行检查情况,对其采取收回《兽药GMP证书》、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处罚。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将依法吊销该产品批准文号。
  七、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它产品进行跟踪抽检,并将跟踪抽检结果上报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跟踪抽检纳入监督抽检计划。
  八、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年度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分别由农业部和地方财政预算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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