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三)鉴别抽检。对抽样或检验过程中发现涉嫌添加非法药物成分的产品需列为鉴别抽检,包括涉嫌改变组方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产品、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产品,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5%。
  鉴别抽检的检验应当执行《兽药国家标准补充检查方法》(农医发[2009]17号)及农业部即将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
  四、建立兽药监督抽检与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加大假劣产品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具体要求:
  (一)抽样要求
  1、抽样工作要严格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农业部第6号令),做到抽样程序合法、抽样文书完整,严格依法行政。
  2、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若经营、使用企业按照《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对产品进行过确认,抽样人员应加以核准,并在抽样单上标注,经双方签字认可。并将相关的“产品确认通知书”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取证材料存档备查。
  若经营、使用企业未按照《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对产品进行确认,抽样人员应直接进入执法程序并当场责令整改,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将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取证材料存档备查。
  (二)样品确认
  1、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按照农业部要求按程序对产品进行确认。
  2、经确认不属于所抽取样品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此类产品可计入抽检批次。
  3、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三)结果处理
  1、经确认不属于所抽取样品标称企业的产品,一律按假兽药处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应在收到反馈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自行或移交各区县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并收缴销毁库存的同批号产品,组织立案查处,追根溯源。
  2、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标称企业发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附件3),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认为复验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为抽样留存样品。标称企业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提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样品由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提供(抽样留存样品),仲裁检验机构为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