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12]57号)
各区县农委、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加大兽药打假力度,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
2012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2]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下达《2012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农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兽药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本市兽药生产单位、中心城区兽药经营单位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并指导各区县的抽样工作。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同时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组织立案查处。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本次计划的检验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抽样单位应按季度组织抽样,各区县抽样单位应按要求自抽样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抽样品及时送至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应及时整理所抽样品和抽样信息,于规定时间送至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每个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水产、蚕、蜂用兽药需标注)按规定格式(报表格式农业部另发)分别上报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市农委畜牧兽医办。
三、为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本年度实行监测抽检、跟踪抽检和鉴别抽检制度。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应占抽检批次总数的5%以上。具体要求:
(一)监测抽检。近年来未曾被抽检过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本辖区新建(近两年建成投产)或新增剂型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地标升国标试行标准转正产品列入监测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5%。监测抽检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各环节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为2:5:3。
(二)跟踪抽检。跟踪抽检来源于经营、使用环节。抽检重点为2011年以来被列入兽药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2011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所有不合格产品;2011年兽药GMP飞行检查被通报企业的产品;两年内在本市抽检不合格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生产企业产品(企业名单即本市兽药质量监督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件2)。此类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