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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其中的公办学校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二十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应按市教委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时间内,根据本区的实际适龄儿童人数做好资源配置、招生计划编制以及招生范围确定等各项准备工作,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和上网公布工作,并按时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告知书》。

  二十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应要求各类学校在2012年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放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

  附件:
  1.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2.各区县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试行范围一览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日 期内 容
3月30日前1. 各区县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会议,部署2012年招生工作。2. 各区县将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招收寄宿生的民办学校名单、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4月15日1.各区县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市教委《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信息、以及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政策。 2.市教委将招收寄宿生的民办学校名单反馈给各区县。
4月30日1.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日。2. 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申请回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就读截止日。 3.《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计算续签时间截止日。
5月初民办小学、初中开通学校网站,接受报名。
5月13日前各区县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告知书》送达工作。
5月12— 13日全市民办初中学校对相关报名学生进行电脑派位或面谈。
日 期内 容
5月20日前1. 各区县通过网络和快递交换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名单。 2. 各区县通过网络和快递将申请就读回民中学的名单送闸北区教育局。
5月19— 20日全市公办小学新生报名,民办小学开展面谈。
5月27日民办初中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6月10日1. 民办小学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2.各区县通过网络和快递完成跨区县民办初中招生名单交换工作;将听力残疾与视力残疾新生名单分别送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并报市教委基教处。
6月30日全市公办小学、初中受理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7月2日全市集中交换公办学校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就读回民中学的学生材料以及跨区县民办初中招收学生的材料,以及报名就读盲校、聋校学生材料。
8月12日公布招生录取结果。
8月15日前各小学、初中完成向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
8月20日前各区县上报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新生统计表。
9月30日前各区县报送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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