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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作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精神,自今年起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各区县试行范围表见附件2)。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入学告知书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方案及试点街镇的实施细则报区县政府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同时,要向社会公示,加强 宣传力度,提高学校、社区、家长对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登记入学政策及本地区实施细则的知晓率,妥善做好试行工作。

  八、各区县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做好本市配住廉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居住廉租房的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居住地登记入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居住地对口入学。

  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十、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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