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受益面,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的有关规定,制订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如下:
一、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户口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老年夫妇家庭;
(二)残疾人员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六)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七)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九)申请家庭人数在2人以上(含2人)且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二、实物配租的房源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优先供应给符合“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中所列(一)—(八)项的申请家庭租赁居住。
经批准可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可转化的廉租住房”)供应给实物配租申请家庭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申请家庭具有支付能力并符合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有关规定申请购买。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