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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201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201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的通知
(晃政办函〔201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依据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现就报送201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计划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为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举行听证,确保公众参与,各相关部门要对本单位(即听证承办单位)2012年度内所涉及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必要的研究,编排出2012年度本单位需要提请县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并纳入听证的事项,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后(应对拟听证事项作必要说明)盖单位公章,于2012年3月31日前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关于规划性文件制订计划
  (一)要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制订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各部门在制订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时,要以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少发文为原则,结合本行业、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轻重缓急拟定规范性文件制发顺序,有序编制出本部门2012年度需要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规范性文件计划。
  (二)制订规范性文件计划的立项范围
  制订规范性文件计划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先急后缓”的原则进行,立项范围包括:
  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的;
  2、本县实际工作迫切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来调整某种社会关系,并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3、原由有关部门起草,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急需修订重新发布的,或其仍合法但时效到期,需继续执行的。
  (三)制订规范性文件计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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