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街道(乡镇)基层机构工作人员;
2.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
3.社区组织工作人员;
4.群团组织工作人员。
厅级(含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选。
(三)促进全民创业先进企业。指积极参与全民创业活动,大力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对本地就业创业工作贡献突出;或吸纳各类群体就业数量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各类企业。
(四)促进全民创业带头人。指各类创业人员中通过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人员创业就业,事迹感人,成绩突出的人员。
四、评选条件
(一)促进全民创业先进单位条件。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就业政策,团结务实,开拓进取,勤政为民,对保障和推进本地创业就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
2.服务意识强,办事程序便捷,服务对象满意;创业政策有突破,措施有创新;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落实较好,创业工作成效显著。
3.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就业援助工作扎实有效,帮助困难对象实现创业的数量或比例在本地或本系统处于领先地位。
(二)促进全民创业先进个人条件。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2.积极推进创业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在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上有思路、有办法、有实绩,在制定政策、落实政策或管理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在本职岗位上竭诚奉献,勇于创新,勤政为民,深受服务对象欢迎和爱戴。
(三)促进全民创业先进企业条件。
1.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在促进创业方面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示范效应。吸纳就业人员数量或安置失业人员比例在本地名列前茅。
2.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拖欠工资现象,无使用童工、歧视女工现象。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发挥企业优势,积极参与全民创业活动,大力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取得明显成效。
4.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稳定就业岗位,为稳定和扩大就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