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农业厅相关处室局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三)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根据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农业局建立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市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五)宣传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