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有关科、室、站、中心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报告
市农业局建立健全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处室局报告;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对口科、室、站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农业厅报告,由省农业厅向农业部报告。
(4)市农业局各科(室)在接到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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