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热电联产发电供电机制。对于公用型热电联产电厂,电煤供应应享受省统调火电厂有关政策,电网企业应大力支持其并网,积极提供入网服务,在电网调度上优先安排。鼓励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与公用电网并网,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规程、规范,接受电力行业、电网公司的技术监督和检查,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电网企业应与自备电厂签订并网协议,并提供相应的入网技术服务。上网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制定。系统备用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
对具有贵州资源优势的煤炭、有色、冶金、化工、建材等企业的热电联产自备电厂,可独立运行,不与公用电网并网。
建立和完善热电联产机组审核认定和运行管理机制。规范热电联产认定工作,定期对热电联产机组进行热电比的审核认定,对达到热电比要求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建立健全热电联产运行管理系统,推行热电联产在线监测,对热电联产企业电力、热力供应进行实时监控。
建立和完善发挥热电联产综合效应机制。各地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产业园区规划时,要因地制宜制定发展热电联产的措施,做到集中供热,提高热负荷需求。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推行热电冷三联供,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在已建成和规划热电联产项目的供热范围内, 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燃煤锅炉房,环保与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审批其扩建小锅炉。
四、大力支持热电联产加快发展
加快推进煤电一体化。凡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其热电联产项目可以适当配置煤炭资源。支持大型煤炭企业与热电联产企业之间通过资产重组,实现煤电一体化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参股等方式,按地域、运输通道和销售市场组建热电一体化大型企业集团,形成煤热电一体化基地。支持大型电力企业对上游煤炭企业进行兼并、联合、重组,形成煤电一体化大型企业集团。支持煤炭企业、电力企业、钢铁企业、铝加工企业、磷加工企业一体化发展。
支持热电联产可持续发展。在保证电力平衡和落实热负荷的基础上,加快淘汰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小锅炉,积极帮助热电联产企业开拓热力市场。支持需用热和制冷的工业项目布局在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使用蒸汽品质较高的企业应尽量靠近热电联产电厂。支持热电联产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区)集中供热,提高热负荷需求,减少热能损耗,降低热电联产企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