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查指导
严格执行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未经省级统计部门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进行调整或修改;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指导制度,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统计制度方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检查工作。
(四)数据审核
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通过指标间、报表间的逻辑审核,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期、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
(五)全面评估
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评估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服务业统计数据,将本期数据与相关时期、地区、部门、行业以及国民经济总体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确保数据的逻辑性和一致性。重点对营业收入、增加值等主要指标的平均值和总量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出现重大变化;充分利用其他相关指标或参数,如从业人数、用电量、利润率、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
七、做好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制度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一)明确职责分工
1.省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管理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全省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和统计分类标准,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统一核算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分地区增加值。
2.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建立健全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报经省统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省统计局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分州(地、市)服务业统计数据。
3.地方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参照省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