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原则
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应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三)工作目标
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统一规范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基本内容,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实施宏观调控、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明确服务业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
(一)统计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国家统计局令第13号),对服务业统计范围从行业和产品两个层次进行界定。
1.行业范围
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6个大类、179个中类和339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产品范围
服务业各行业的活动成果主要体现为服务业产品,对服务业产品的统计依据产品分类进行。具体产品范围包括46个大类(代码51-96)、245个中类和477个小类产品。相关服务业产品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
高技术服务业、家庭服务业等特定服务业的统计范围,待国家统计局另行制定相关分类标准,确定统计范围后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