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营造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清理限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规定,坚决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尤其要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
附件:青海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附件:
青海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牵头单位
| 参加单位
|
1
|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 省财政厅
|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
2
| 省财政要加快建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财政资金投入要优先支持重点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
| 省财政厅
| 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牧厅
|
3
|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
| 各州(地、市)政府
| 省财政厅
|
4
|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
| 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
|
5
| 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支持具备条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
| 省金融办、青海证监局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
6
|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切实防止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 省财政厅
|
7
| 完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 省国土资源厅
| 省财政厅
|
8
| 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
| 省财政厅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资委、青海银监局
|
9
| 积极稳妥解决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省国资委
|
10
| 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1
| 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防止以企业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省经委、省国资委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
|
12
| 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
| 省经委、省国资委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
|
13
| 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机制
| 省经委、省国资委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