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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七)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鼓励兼并重组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促进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八)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一是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二是按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兼并企业原则上接受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职工,承担原有的社会保险责任,并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兼并后企业按正常生产规模必须重新核定岗位的,要做好落聘下岗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兼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解决。非国有企业通过出资购买或控股兼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涉及的职工经济补偿费用从被兼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由兼并企业补足。三是被兼并国有困难企业的法人资格消失的,被兼并企业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按规定从被兼并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清偿,清偿不足的,应由兼并企业予以承担,并按时足额缴纳。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兼并企业可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缓缴,缓缴期从兼并程序办理完结起不超过三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对于变更劳动关系到新企业工作的职工,新企业应到当地工伤保险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四是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推进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鼓励被兼并重组的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转岗技能培训,根据《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0号),将兼并重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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