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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任务

  (一)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以创造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外部环境为重点,消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的意识,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鼓励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积极支持省外强势企业参与我省企业兼并重组,采取签订财税利益分成协议的方式,妥善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领域。

  (二)突出重点行业的企业兼并重组。以打造在西部乃至全国有影响的新能源、新材料、盐湖化工、有色金属、油气化工、煤化工、装备制造业、钢铁、轻工纺织和生物十大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依托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兼并重组融资。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兼并重组中的作用,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兼并重组效率。通过公开拍卖、股权转让、租赁经营等方式,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劣势企业和停产倒闭企业,积极盘活土地、厂房、设备等有效资产,安置失业人员。

  (四)推动产业集群内企业优化整合、集团化发展。鼓励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利用技术、管理、品牌、资金和订单优势,通过协议合作等方式与集群内其他企业建立联盟,合理分工、协作配套、共同发展,条件成熟时积极组建紧密型企业集团。

  (五)推进与中央企业的合资合作。大力扶持中央企业对我省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支持我省企业与中央企业开展多领域、多形式的合资合作,充分利用中央企业的管理、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借力发展、互利共赢。

  (六)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依托比较优势,紧紧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等十大优势产业,积极推动产业对接、项目对接、资源对接、产品对接和技术对接,提高经济技术合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注重招大引强,着力引进一批大企业、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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