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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等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等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2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高等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省教育厅 二0一二年一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促进学习型社会形成中的作用,鼓励自学成才,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现就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一个创举,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7年来,这项事业有了长足发展,目前在籍考生近11万人,累计报考人数超过18万,培养了4.9万余名本、专科毕业生,有近22万人次参加了自学考试的各种非学历证书考试,约10万人获得了各种证书,为推进我省学习型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使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发展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为导向,以高效、灵活、业余、自学、社会助学、学用结合的办学形式和特点,科学的服务体系和管理模式,为社会各行各业、各个群体和个人搭建了自主学习、提高能力、不断深造、提高素质的良好平台,是投资小、见效快,适合各种规模和个人培训、提高的有效渠道。认真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发展这项事业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的职责,是构建学习型社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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