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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四)国家规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我省已发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退休人员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分配,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原按青人薪字[2006]467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停止执行。

  四、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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