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集中开展省定价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湘价医〔2012〕28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医〔2011〕174号)精神,为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我省省定价药品价格,我局决定对省定价药品集中开展生产成本和有关价格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列入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xls(见湘价医〔2011〕174号文件附件)的药品,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需配合我局进行成本价格调查工作。本次调查年度为2011年,若被调查药品2011年未销售,则调查上一年度的成本价格。依此类推,推至2009年仍未销售的可不进行调查。
二、调查内容
此次主要调查属我省定价的药品生产成本、出厂价格、政府定价、中标价格及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等,具体需报送如下内容:
1、企业需填报如下五个调查表,即:《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一)、《药品成本价格调查汇总表》(附件二)、《国产或进口分包装药品成本调查表》(附件三)、《进口药品成本费用调查表》(附件四)、《药品政府定价及中标价格调查表》(附件五)。上述调查表需同时报送纸质报表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
2、企业需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的复印件,包括:(1)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认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药品注册批件(或进口注册批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新药证书、专利证书、国家奖项证书;(2)填报“附件二”和“附件五”时援引的相关省份最新药品定价文件、药品中标通知单(或网上截屏);(3)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4)药品销售政策、销售合同、销售明细帐;(5)最高价、最低价和单笔销售数量前10位的销售发票;(6)药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进货发票4张(取每季度进货量最大的)。
3、进口或进口分包装药品,另需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包括:(1)合同及代理或经销协议书;(2)在注册证有效时间内的药检报告;(3)报关单;(4)关税单;(5)增值税单;(6)报关费、药检费、卫生检疫费、储运费等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