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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定点机构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在服务场所公示免费服务的对象、项目、程序、服务标准,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

  (二)按要求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开展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按要求如实报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情况;

  (三)为求职登记的劳动者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四)及时将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情况及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情况录入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九、对定点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且成功实现就业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定点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于每季后10日内向认定其定点资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附件2);

  (二)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样式见附件3);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最短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定点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相关资料由定点机构按照财务资料管理相关规定保存。定点机构要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对资料发生缺失或损毁的,由定点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定点机构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并接受投诉、举报。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定点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情况的抽查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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